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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域名规则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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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3-7 12:00: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国际域名注册协议
    *************************************************************************
                            仅适用于注册.com, .net, .org
注:
    这项协议用于paycenter.com.cn及其客户(域名持有方或注册方)之间。因此,政策中使用“我方”和“我方的”来代指北京信海科技发展公司(paycenter.com.cn),使用“你方”和“你方的”来代指域名持有者。
1.前言
    本注册协议(即“协议”)阐明了你方使用Paycenter.com.cn 的域名注册服务进行域名注册,以及你方注册该域名的条款和制约。为完成注册程序,你方必须承认已经阅读、理解并且同意接受协议的所有条款和制约、附随的费用目录、争议政策以及Paycenter.com.cn公布时将会或可能生效的任何条例或政策的约束。一经Paycenter.com.cn采纳,本协议即生效。根据Paycenter.com.cn 和ICANN之间的协议(即“ICANN协议”)规定,Paycenter.com.cn 是互联网名称与号码分配协会(即“ICANN”)认可的注册机构。你方承认Paycenter.com.cn 可以在必要的时候依照其与ICANN的协议或其他方式修改本协议。
2.域名的选择
    我方不会核查你方选择的域名或你方对该域名的使用是否侵犯其他方的合法权利。我方强调要求你方调查你方所选的域名或对其的使用是否侵犯其他方的权利,我方特别提议你方听取有资格的咨询顾问的建议。你方可以考虑请求对与你方的域名相关的一个或多个商标进行注册。你方应了解存在法庭指令我方取消、修改或转让你方域名的可能性。你方应了解如果我方受到有关你方域名诉讼的起诉或威胁,我方可以要求向你方转移责任,并且依照下列赔偿规定向我方作出赔偿。
3.费用和付款
    作为Paycenter.com.cn 提供的域名注册服务的报酬,你方同意在提交注册申请时向Paycenter.com.cn 支付所有必要的注册初始费用,以及依据公布在Paycenter.com.cn 网站上的Paycenter.com.cn 收费目录规定的更新费用。即使在注册期限结束之前你方的域名注册被暂停、取消或转让,所有费用,不论全部或部分,都不予退还。更新费用到期支付时会通知你方,你方有责任保证支付这项费用。如果在更新通知单上注明的时间内未支付上述费用,你方的注册将被撤销。你方同意Paycenter.com.cn对这类的撤销行为不负任何责任。
4.法定成年年龄
    Paycenter.com.cn 不会接受18周岁以下个人的协议和付款。因此,Paycenter.com.cn 要求与符合资格的个人签订协议。同样地,你方必须年满18周岁。否则必须由父母或监护人接受协议并且保证支付应有的费用。
5.前溯
    你方同意一旦有你方信用卡公司前溯、信用卡欺诈或其他推迟缴费的情况发生,你方将丧失对所选域名的所有权。Paycenter.com.cn 将全权决定占有该域名作为自有资产或是出让给其他方使用。
6.争议政策
    你方同意接受现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即“争议政策”)的约束,该政策被引用插入本协议中并成为协议的一部分。如果发生争议,任何有关你方域名使用的争议将服从第三方向你方注册域名提起争议时有效的争议政策的规定。你方还同意,如果第三方发起对域名的争议,你方将补偿并依照争议政策中包含的条款和制约转移Paycenter.com.cn 的责任。在得到ICANN批准的情况下Paycenter.com.cn 可在任何时间修订争议政策。对争议政策的修订生效后,你方继续注册域名的行为即表示你方已接受这些修订。如果你方不同意如此的修订,你方可以请求删除你方的域名。
7.你方信息的使用
    作为注册过程的一个部分,要求你方提供某些信息并且更新信息以保持信息的现时、完整和准确。这样的信息包括:(i) 你方的中、英文全称,可提供的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 (ii) 在注册方是一个组织、协会或公司的情况下为了便于联络,授权个人的中、英文全名。 (iii) 这个组织、协会或企业的中、英文名称。为更好地管理通过Paycenter.com.cn 注册的域名,我方将代表你方向ICANN提供下列信息。你方可以在递交注册申请时修改这些信息。这些信息不会影响所选域名的所有权。这些信息为: (1) 该域名的主要名称管理服务器和辅助名称管理服务器的IP 地址(互联网协议地址);(2) 这些名称管理服务器的对应名称,(v) 域名的技术联络人的全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3) 域名的付费联络人的全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你方同意并承认在更新注册域名时,要求你方提供的信息类型可能变更。如果你方不希望提供所要求的新的信息,你方的注册可能不被更新。你方承认蓄意地提供不准确的信息或蓄意地不立即更新信息将构成对本协议的严重违约,并将作为取消你方域名的根据。如果你方允许第三方使用域名,但你方仍是该域名的纪录持有者,并且有责任提供你方自己完整的联络信息以及提供并更新准确的技术、管理联络人信息。你方还同意如你方在十五(15)天内不回应Paycenter.com.cn 关于你方注册域名的联络细节的准确性的要求,这样的行为应构成对本协议的严重违约,并成为取消你方注册域名的充足理由。你方承认Paycenter.com.cn 将根据ICANN的要求公开你方在注册程序中提供的一些信息。另外,你方承认ICANN 可以提出与Paycenter.com.cn 可以或必须向公众或私人机构公开的信息的数量和类型相关的指导方针、限制和/或需求。除非需要用于维护你方的域名,Paycenter.com.cn 不会把你方的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你方可以要求取得Paycenter.com.cn 所拥有的你方信息的副本用以检查、修改或更新这些信息。
8.IP 地址(互联网协议地址)
    Paycenter.com.cn 维护所有可能分配给你方的任何及所有的IP号码和IP地址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并且全权保留修改或删除任何及所有的IP号码和IP地址的权利。
9.接收电子邮件
    在你方通过我方的在线申请处理系统递交域名申请之后,你方将直接从Paycenter.com.cn收到若干封电子邮件。只有在你方收到我方名为“域名注册成功通知信”且您已经完成了付费工作时,你方选择的域名才为有效。
10.安全性
    在你方通过我方的电子邮件申请处理系统进行域名注册时,你方有责任选择一种安全的方式来保护你方的域名注册纪录(包括你方的合约纪录和主机纪录)不被未经许可地修改。
11.应用政策
    如果你方违反适用的法律或互联网通用的使用政策用该域名发送未经请求的商业广告,或者如果你方将你方的域名用于相关的不法行为,Paycenter.com.cn 保留在这些情况下暂停或取消你方域名的权利。
12.代理和许可
    你方同意,如果你方的域名由作为你方代理(例如,互联网服务提供方,雇员等)的任何人代表你方进行注册,你方仍然作为当事人接受这里规定的所有条款和制约的约束,包括争议政策。你方同意如果你方许可第三方使用你方的域名,你方仍然是域名的持有者,并且仍然对所有依照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负责。
13.责任限制
    你方同意PAYCENTER.COM.CN 将不会对你方或任何其他个人的任何损失负责,损失的发生可能由于(a) 任何域名注册的遗失,(b) 你方域名的使用, (c) 对PAYCENTER.COM.CN 的注册系统访问中断引起的访问延迟;(d) 你方和PAYCENTER.COM.CN 之间无法投送的或是错误投送的数据;(e) PAYCENTER.COM.CN 无法合理控制的事件;(f) 处理本申请;(g) 处理与你方域名相关纪录的任何修改;(h) 你方或你方的代理没有支付任何下述的费用;或 (i) 争议政策的运用。 另外,PAYCENTER.COM.CN 不会对任何间接、特别、意外或引发的损失,或不论行为是合约规定的、侵权的(包括疏忽)或其他任何方式造成的任何类型的损失(包括利润损失)负责。在任何情况下, PAYCENTER.COM.CN承担的最大责任都不会超过你方支付给PAYCENTER.COM.CN的作为你方域名注册的总金额。
14.补偿
    你方同意对Paycenter.com.cn 及其他适用的域名注册机构,包括网络解决方案公司(Network Solutions Inc.)和他们各自的主管、官员、雇员和代理进行维护、补偿并转移责任,使之不必负担任何损失、破坏、或开支,包括由于任何第三方发起的与你方域名或对其的使用有关的索赔、诉讼或要求引起的合理律师费用。这是争议政策规定要求的补偿以外的补偿。
15.陈述和保证
    你方陈述并保证,就你方所知和认为,域名的注册或对其直接或间接使用的方式都没有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利。此外你方还陈述并保证你方提供的有关你方注册的所有信息是完整而准确的。Paycenter.com.cn 没有作过任何形式的陈述或保证,说明本协议规定的注册域名的使用可以保护你方不会受到对你方域名注册的质询或者不会暂停、取消或转让注册给你方的域名。
16. 违约与撤回
    你方必须在收到Paycenter.com.cn的通知后的30天内,对本协议或争议政策的任何违约行为作出补偿。如果你方没有补偿违约,Paycenter.com.cn 可以暂停、取消、转让或修改你方对该域名的注册。此外你方承认并同意你方对域名的注册可由任何ICANN程序、任何注册机构(包括Paycenter.com.cn)或ICANN采用政策认可的注册管理程序、或者根据情况由任何其他TLD注册管理程序进行暂停、取消或转让,以便 (a) 改正在管理域名过程中Paycenter.com.cn、其他注册机构或注册管理员发生的错误,或 (b) 解决关于该域名的争议。你方也同意Paycenter.com.cn 在提前七(7)天发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或当Paycenter.com.cn从有效管辖的法庭接到要求暂停、取消、转让或修改域名注册的经完全鉴定的法令或仲裁判决时,可以全权暂停、取消、转让或修改域名注册。
17.转换注册机构
    NSI 政策允许注册方就现有的域名转换注册机构。你方同意只有在服从政策或ICANN时常提供其他政策的条件下,你方可以转换注册机构。本政策规定: (a) 你方可以从最初向注册机构注册后的第61天开始就现有的域名转换你方的注册机构;(b) 你方不能得到支付给现有注册机构的费用中任何一部分的退款。
18.通知
    你方同意,如果通知已按照你方提供的联络信息寄发,根据本协议规定Paycenter.com.cn 需要发出的通知即可被认为已经发出。
19.可分割性
    你方同意本协议的条款可以分割。如果任何的条款或规定被宣布为无效或无法实施,不会影响到其余的条款和规定,他们继续具有约束力。
20.协议的修订
    除非本协议又另外的规定,你方同意在协议期间我方可以:(I) 修订本协议的条款和制约;并/或 (ii) 在任何时间更改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服务。一旦修订的协议或服务的更改在paycenter.com.cn的网站上公布,或用电子邮件或信件通知你方,任何这样的修订或更改立即具有有效约束力。你方同意定期检查我方的网站,包括我方网站上可访问的本协议的现有版本,以便了解这样的修订。如果你方不同意对协议的任何修订,通过用电子邮件或信件的方式通知我方,你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回信的地址为:邮编100044 中国北京市首体南路6号新世纪饭店写字楼1858室 paycenter.com.cn收。我方在收到并处理后你方的终止通知开始生效。如果你方终止与我方的协议,你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不予退回,但不会向你方增收附加费用。如你方在本协议修订或服务更改之后仍继续使用Paycenter.com.cn的服务,表示你方同意服从并遵守这样的修订或更改。你方不应信赖,我方也不认同来自下述渠道的的陈述,(I) 你方用以申请我方服务的任何第三方的代理、代表或雇员;或 (ii) 具有一般信息特性的公布在我方网站上的信息。任何Paycenter.com.cn 的雇员、承包人、代理或代表都没有权利改变或修正本协议的条款和制约。
21.通知与公告
    作为我方的客户,你方授权我方将我方认为你方可能有兴趣的信息通知你方。通知和公告可以包括商业电子邮件和其他说明变更、更新、新产品和服务的通知,或者其他符合互联网安全性或可提高你方在互联网的地位的信息,以及/或其他相关内容。如果你方不希望收到大批电子邮件请求通知或公告,请发电子邮件到remove@paycenter.com.cn.
22.不予担保
    通过注册你方选择的域名,你方同意即使该域名在你方注册时是有效的,注册本身不能保证不存在对该项注册或你方对域名使用的异议。
23.拒绝权
    我方全权保留拒绝注册你方选择的域名或为你方注册其他Paycenter.com.cn服务的权利,以及在收到你方对该服务的付款后的三十(30)天内删除你方域名的权利。如果我方没有注册你方的域名,或者我方在上述三十(30)天之内删除你方的域名,我方同意退还你方已支付的所有适用的费用。你方同意我方不会负责你方由于我方拒绝注册或删除你方域名而引起的损失或赔偿。
24.适用法律
    除非在争议政策中阐明,本协议、你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所有依据本协议提起的诉讼都应服从美国和加利福尼亚的法律。除非另外在争议政策中阐明有关争议的内容,任何执行本协议的行动或有关你方使用Paycenter.com.cn 网站的事项将专门递交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联邦地方法院。
25.一般情况
    本协议、Paycenter.com.cn 收费目录和争议政策,连同所有对他们的修正和更改,构成了你方与Paycenter.com.cn 之间完全而专属的协议,并替代和支配之前所有的建议书、协议书或其他通信文件。本政策未有任何含义说明在双方之间建立任何代理、合作或其他形式的联合企业。Paycenter.com.cn 没有要求你方履行任何条款将不会影响在其后的时间要求履行任何条款的权利,Paycenter.com.cn 的不履行任何条款的弃权声明书也不能被认为是对该条款本身的弃权声明。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依照任何适用的法律或由适用的法庭决议决定是无法实施或无效的,这样的无法实施性和无效性将不会导致本协议整体无法实施或无效。Paycenter.com.cn 将用有效可实施的、尽可能满足原始条款中反映Paycenter.com.cn的初衷和目的的条款来修正或替代这样的条款。除非有Paycenter.com.cn 签署的书面文件,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包括Paycenter.com.cn 收费目录和争议政策,都不可由你方进行修正或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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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2-3-7 12:07:31 | 只看该作者

国际域名规则条例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条例     ___  [转贴]
政策采用:1999年08月26日        实施文件核准:1999年10月24日
注: 这项条例目前正在实行中。有关实施细则可查看
                    http://www.icann.org/udrp/udrp-schedule.htm
                (ICANN 于1999年10月24日核准)
    如同在其网站上公布的一样,依照ICANN采用的“统一争议解决政策”进行的解决争议的管理诉讼应服从这项条例和管理诉讼的服务提供方的补充条例管理。
1.定义
在本条例中:
诉讼方 是指就域名注册发起诉讼的一方。
ICANN 是“互联网指名称和号码分配协会”
共有的管辖 是指下述任何一个位置的法庭管辖 (a) 注册方的主要办公地点(假如域名持有方已经向该司法管辖部门提交注册协议寻求对有关该域名或该域名引起的争议的法庭裁决)或 (b) 向服务提供方提交申诉时,域名持有方为注册域名在注册方的WHOIS数据库中出现的地址。
陪审团 是指为处理解决与域名注册有关的申诉,由服务提供方指定的管理陪审团
陪审员 是指由服务提供方指定的作为陪审团一员的个人。
一方 是指申诉方或者被申诉方
政策 是指被引用并插入成为注册协议中一部分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
服务提供方 是指由ICANN认可的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机构。 这类服务提供机构的列表参见www.icann.org/udrp/approved-providers.htm.
注册方 是指被申诉方注册成为争议主题的域名的机构实体。
注册协议 是指注册机构和域名持有方之间的协议。
被申诉方 是指提交申诉针对的注册域名的持有者。
反向域名劫持 是指恶意地使用政策,企图剥夺注册域名持有者的域名。
补充条例 是指服务提供方采用的对本条例进行补充的条例。补充条例应与政策或本条例保持一致性,应涉及的主题如费用、文字和页面的边界和导线、与服务提供方和陪审团通讯的方式,以及封页的格式。
2.通信
(a) 向被申诉方转递申诉书时,服务提供方有责任使用合理可用的方式实际通知被申诉方。履行这一责任应实际通知或采用下列方式:
(i) 向被申诉方寄发所用的所有通信地址和传真地址来自(A) 注册方的WHOIS数据库中出现的关于注册域名持有者、技术联络人和管理联络人的域名注册数据,以及(B) 注册方向服务提供方提交的注册计费联络人信息。以及
(ii) 用电子方式(包括该方式可以包含的附加形式)向被申诉方寄发电子邮件到:
(A) 技术、管理和计费联络人的电子邮件地址;
(B) postmaster@<有争议的域名>; 以及
(C) 如果该域名(或者"www." 后接域名)对应的是活动网页(而不是服务提供方认为的由注册方或ISP维护的放置多重域名持有者所注册的域名的一般网页),该网页上出现的任何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子邮件链接;以及
(iii) 用被申诉人向服务提供方提出的任何地址,以及在可行范围内,申诉方根据章节 3(b)(v) 向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所有其它地址向被申诉人寄发。
(b) 除了章节 2(a)说明的情况以外,依据本条例规定的任何书面信息的通讯应分别使用申诉方和被申诉方声明首选的方式,(参见章节s 3(b)(iii) 和 5(b)(iii)) ,或者在没有下述规定的情况下
(i) 使用电子邮政或传真传送,附传送确认证明;或
(ii) 使用邮政或专递服务,预付邮资并要求回执;或
(iii) 如果能够提供传送纪录,可通过互联网的电子方式。
(c) 对服务提供方或陪审团的任何信息通信应使用服务提供方补充条例中说明的方式和格式(包括副本份数)进行。
(d) 信息通信应使用章节 11中描述的语言。如果适用,电子邮件的通信应采用纯文本方式发送。
(e) 通过告知服务提供方和注册方,任何一方可以更新其联络人的详细资料。
(f) 除非在本条例中另外说明,或由陪审团决定,所有依据本条例所做的通信应认为是在下述情况下进行的:
(i) 如使用电子邮政或传真,寄发日期以传送确认证明所示为准;或
(ii) 如使用邮政或专递服务,寄发日期以收据纪录为准;或
(iii) 如通过互联网,传送日期能够被证实,寄发日期以信息发出时为准。
(g) 除非在本条例中另外说明,所有按本条例规定的从通信完成后开始计算的时间周期,应以章节 2(f)认可的通信完成的最早之日起算。
(h) 任何通信是
(i) 由陪审团向任何一方发出的,应发送副本给服务提供方和另一方;
(ii) 由服务提供方向任何一方发出的,应发送副本给另一方;以及
(iii) 由一方发出的,应发送副本给另一方、陪审团和服务提供方,视情况而定。
(i) 信息发送方有责任保留事实记录和发送详情,以备相关的各方调查并可作为报告依据。
(j) 假如发出信息的一方收到信息无法发送的通知后,该方应立即将通知的详情正式通知陪审团(或者,在若未指定陪审团时,则为服务提供方)。有关信息通信和任何回复书的进一步诉讼应以陪审团(服务提供方)的决定为准。
3.申诉书
(a) 任何个人或机构实体均可,通过向任何ICANN认可的服务提供方提交依据本政策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诉,发起行政诉讼。(由于工作量限制或其他原因,服务提供方有时可能暂时中断受理申诉。为此,服务提供方可以拒绝申诉的提交。个人或机构实体可以向其他服务提供方提交申诉。)
(b) 提交的申诉应使用复印件以及(除了无法使用附件的情况之外)电子方式,并且应该:
(i) 要求提交的申诉寻求依照本政策和条例的决议;
(ii) 提供申诉方以及任何授权在行政诉讼中代表申诉方的代理的名称、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
(iii) 指定在行政诉讼中向申诉方传送(A)仅为电子方式的资料和 (B)包括复印件在内的资料的首选传输方式(包括联络人、中介、和地址信息);
(iv) 指定申诉方选择解决争议的陪审团是由一个或三个成员组成,并且,如果申诉方选择三人的陪审团,应提供作为其中一个陪审员的三个候选人的名字和联络细节 (这些候选人可从ICANN认可的服务提供方陪审员名单中挑选);
(v) 提供被申诉方的名称(域名持有者)和申诉方了解的关于如何联络被申诉方或被申诉方的代理的所有信息(包括任何的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包括基于诉讼之前交往得来的联络信息,应足够详细以便服务提供方如章节 2(a)所述地发送申诉书;
(vi) 指定作为申诉主题的域名(或多个域名);
(vii) 确定在申诉提交时负责注册域名的注册机构;
(viii) 指定申诉依据的商标或服务标志,并且如果存在,分别描述每个商标对应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申诉方也可以分别描述在提交申诉时,有意在将来用于该商标的的其他商品和服务);
(ix) 本政策规定,描述发起申诉的理由时应特别包括:
(1) 该域名(多个域名)与申诉方拥有所有权的商标或服务标志完全相同或以混淆地类似的情况;以及
(2) 为何认为被申诉方(域名持有者)不具有对引起申诉的域名(多个域名)权力或合法利益;以及
(3) 为何应该认为域名(多个域名)已经注册并正在被恶意使用。
(对第(2)和(3)的描述应论述本政策的章节s 4(b) 和 4(c) 中适用的各个方面。描述应按照服务提供方补充条例中对所有文字或页面限制的规定排版。);
(x) 依照本政策规定,指定寻求的补偿;
(xi) 指明关于或有关申诉主题的域名(或多个域名)的任何其它已经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法律诉讼;
(xii) 声明按照章节 2(b)的规定,已向被申诉方寄出或传送了申诉书的副本,连同服务提供方的补充条例中规定的封页;
(xiii) 声明申诉方会服从至少一个指定的共同管辖区法庭的裁决,关于行政诉讼中取消或转让域名的决议的回避申请;
(xiv) 以下列声明作为结束,后面是申诉方或其代理的签名:
“申诉方同意关于域名、争议或争议解决的索赔和补偿仅对于域名的持有方,并且放弃向以下各方要求所有索赔或补偿 (a) 争议解决方案的提议者和陪审员,除非存在有意的恶意行为,(b) 注册方,(c) 注册管理员,和(d)“ 互联网名称与号码分配协会”,及其主管、官员、员工和代理。”
"申诉方保证本申诉书中包含的信息是就申诉方所知最完整和准确的,提交的申诉没有类似骚扰的不当目的,并且本申诉书中的声明是根据本条例和适用的法律作出的,当前存在,或可基于善意合理的理由而扩充;以及
(xv) 任何单证附件或其他证据,包括申诉书依据的适用于争议域名及任何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注册的政策的副本,连同这些证据的索引一览表。
(c) 假如这些域名都是由同一个域名持有者注册,申诉可以涉及多于一个的域名。
4.申诉的通知
(a) 服务提供方应检查申诉书是否在行政上遵守本政策和条例的规定。如果是遵守的,在收到申诉方支付的章节 19规定的费用之后的三(3)天内,按照章节 2(a)中规定的方式,把申诉书(连同服务提供方补充条例中指示的说明性封页)转递给被申诉方。
(b) 如果服务提供方发现申诉书有管理上的不足,它应立即向诉讼方和被诉讼方通报已查明的不足。申诉方可在五(5)天内更正所有的不足之处,超过后行政诉讼将被视为撤回,申诉方再次提交不同的申诉书时不会受到偏见。
(c) 行政诉讼的开始日期应该是服务提供方依照章节 2(a)规定履行其责任,向被申诉方转发申述书的日期。
(d) 服务提供方应立即向申诉方、被申诉方、有关的注册机构和ICANN通报行政诉讼的开始日期。
5.回复书
(a) 在行政诉讼开始后的二十(20)天内,被申诉方应向服务提供方递交回复书。
(b) 提交的回复书应使用复印件以及(除了无法使用附件的情况之外)电子方式,并且应该:
(i) 特别答复申诉书中的陈述和指控,并提供所有的理由说明被申诉方(域名持有方)要保留和使用该有争议的域名(回复书的这个部分应按照服务提供方的补充条例中对文字或页面限定的规定排版);
(ii) 提供被申诉方(域名持有者)以及任何授权在行政诉讼中代表被申诉方的代理的名称、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
(iii) 指定在行政诉讼中向被申诉方传送(A)仅为电子方式的资料和 (B)包括复印件在内的资料的首选传输方式(包括联络人、中介、和地址信息);
(iv) 如果申诉方在申诉书中选择了一人陪审团,(见 章节 3(b)(iv)),声明被申诉方是否另外选择要由三人陪审团裁决争议;
(v)如果申诉方或被申诉方选择的是三人陪审团,应提供作为其中一个陪审员的三个候选人的名字和联络细节 (这些候选人可从ICANN认可的服务提供方陪审员名单中挑选);
(vi) 指明有关申诉主题的域名(或多个域名)的任何其它已经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法律诉讼;
(vii) 声明按照章节 2(b)的规定,已向申诉方寄出或传送了回复书的副本;并且
(viii) 以下列声明作为结束,后面是被申诉方或其代理的签名:
"被申诉方保证本回复书中包含的信息是就被申诉方所知最完整和准确的,提交的回复书没有类似骚扰的不正当目的,并且本回复书中的声明是根据本条例和适用的法律作出的,当前存在,或可基于善意合理的理由而扩充;以及
(ix) 任何回复书依据的单证附件或其他证据,连同这些证据的索引一览表。
(c) 如果申诉方选择争议由一人陪审团裁决,而被申诉方选择三人陪审团,按照服务提供方的补充条例规定,被申诉方需要支付三人陪审团费用的一半。这项费用的支付应该连同回复书一起交给服务提供方。如果未支付须交的费用,争议应由一人陪审团裁决。
(d) 根据被申诉方的请求,在特殊情况下,服务提供方可以延长递交回复书的限定时间。如经服务提供方认可,还可以通过双方的书面约定延长这一限定时间。
(e) 如果被申诉方没有递交回复书,则在无特殊的情况下,陪审团可根据申诉书裁决这一争议。
6.陪审团的指定和决议的计时
(a) 每个服务提供方应该持有并公布面向公众的陪审员名单和他们的资历。
(b) 如果申诉方或被申诉方都没有选择三人的陪审团(章节3(b)(iv) 和 5(b)(iv)),服务提供方应在收到回复书后的五(5)天内,或超出递交的限定时间时,从其陪审员名单中指定一人陪审团。一人陪审团的费用应该全部由申诉方支付。
(c) 如果申诉方或被申诉方选择了三人陪审团,服务提供方应依照章节 6(e)中指示的的步骤指定三人陪审团。三人陪审团的费用应该全部由申诉方支付。但若是由被申诉方选择三人陪审团,则在这此情形下所涉及的费用应由双方平均分摊。
(d) 除非已经选择了三人陪审团,申诉方需要在接到声明被申诉方选择三人陪审团的回复书后的五(5)天内向服务提供方递交作为陪审员之一的三个候选人的名单和联络细节。这些候选人可从ICANN认可的服务提供方陪审员名单中挑选。
(e) 如果申诉方或被申诉方都选择三人陪审团,服务提供方应该尽力从申诉方和被申诉方提供的每个候选名单中指定一个陪审员。如果服务提供方不能在五(5)天内按惯例从各方候选人名单中指定出陪审员,服务提供方应从自有的陪审员名单中指定。第三位陪审员应由服务提供方从向双方递交的五位候选人中指定,双方在接到服务提供方递交的五位候选人名单后的五(5)天内可以指定首选的人员,服务提供方合理地平衡双方的选择,从五位中进行选择。
(f) 一旦整个陪审团指定了,若无特殊情况发生,服务提供方应向双方通知被指定的陪审员以及陪审团将向服务提供方呈交对申诉决议的时间。
7.公正和独立
    陪审员应该是公正而独立的,在接受指派之前应向服务提供方表明任何会引起对陪审员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合理质疑的情况。如果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发生新的情况,对陪审员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质疑的情况下,该陪审员应该立即向服务提供方揭示这样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服务提供方因该有权决定指派替代的陪审员。
8.诉讼双方与陪审团之间的通信
    诉讼方或它的任何代表都不可以与陪审团有单方面的通信联系。诉讼方与陪审团或服务提供方的所有通信联系应该通过服务提供方根据服务提供方补充条例的规定指定的案件管理员处理。
9.向陪审团传送文件
    一旦一人陪审团的陪审员被指定,或在三人陪审团的情况下最后一位陪审员被指定,服务提供方应立即向陪审团转交文件。
10.陪审团的一般权力
(a) 陪审团应以按本政策和条例视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行政诉讼。
(b) 在所有的情况下,陪审团应该保证公平对待诉讼双方,而且各方都有公平的机会为自己申诉。
(c) 陪审团应该保证行政诉讼能够快捷地进行。在诉讼方请求或陪审团自身动议的特殊情况下,它可以延长本条例或陪审团确定的时间限定。
(d) 陪审团应决定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实质性和证据力。
(e) 陪审团应诉讼方的请求,依据本政策和条例的规定可决定合并处理多重域名的争议。
11.诉讼的语言
(a) 除非诉讼双方另外达成协议,或在“注册协议”中另有注明,行政诉讼的语言应是“注册协议”所用的语言。另外陪审团也可根据行政诉讼的具体情况作决定。
(b) 陪审团可以指示对于所有使用的语言不同于行政诉讼规定语言的文件,要连同用行政诉讼的语言进行全文或者部分翻译的译文一起递交。
12.进一步的报告书
除了申诉书和回复书之外,陪审团可以全权要求任何诉讼方呈交进一步的报告书或文件。
13.直接听证
除非在特殊情况下由陪审团全权决定认为申诉有必要进行直接听证,否则不会有直接听证(包括通过电话会议、电视会议和网络会议进行听证)。
14.不履行决议
(a) 除非在特别情况下,如果诉讼一方不遵守本条例或陪审团的任何时间规定,陪审团可以对申诉作出决议。
(b) 除非在特别情况下,如果诉讼一方不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或者陪审团的任何要求,陪审团可以由此作出它认为适当的决断。
15.陪审团的决议
(a) 陪审团应根据递交的陈述报告和文件,按照本政策、条例及其认为适用的法律的条例或法则裁决一项诉讼。
(b) 除非有特殊情况,陪审团应该依据章节6的规定在受指派后的十四(14)天内向服务提供方递交其对诉讼的裁决。
(c) 在三人陪审团的情况下,陪审团的应以多数作出裁决。
(d) 陪审团的裁决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作出决定的理由,并写明呈递的日期及陪审员的名单。
(e) 陪审团的裁决和异议一般应依据服务提供方补充条例的指导规定。任何的异议应附随多数决议。如果陪审团判定争议不在本政策的章节 4(a) 范围内,它就应该这样说明。如果在考虑递交文件之后陪审团发现申诉的发起是恶意的,比如企图反向域名劫持或主要用来骚扰域名持有者,陪审团应宣布诉讼为恶意并构成滥用行政诉讼。
16.向诉讼双方传达决议
(a) 在收到陪审团决议的三(3)天内,服务提供方应向诉讼各方、相关注册机构和ICANN传达决议的全文。相关的注册机构应立即向诉讼各方、服务提供方和ICANN 传达按照政策决议的执行日期。
(b) 除非陪审团有另外的决定,(见政策的章节 4(j) ),服务提供方应在可公开访问的网站上公布全部的决议及其执行的日期。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决议中议定诉讼为恶意(见本条例的章节 15(e))的部分应该公布。
17.解决或终止的其他理由
(a) 如果在陪审团决议之前,诉讼双方同意协议解决,陪审团应该终止行政诉讼。
(b) 如果在陪审团决议之前,由于任何原因而变的没有必要或者无法继续进行行政诉讼,陪审团应该终止行政诉讼,除非一方在由陪审团决定的时间内提出有理由的反对论据。
18.审判程序的效力
(a) 如果在行政诉讼之前或过程中发起任何有关成为申诉主题的域名争议的法律程序,陪审团有权决定是否暂停或终止行政诉讼,或者继续进行裁决。
(b)在有关成为申诉主题的域名争议的行政诉讼暂停期间,如果有一方发起任何法律程序,其应立即通知陪审团和服务提供方。见以上章节 8 。
19.费用
(a) 根据服务提供方补充条例的规定,申诉方应在要求的时间内按照要求的金额向服务提供方支付固定的初始费用。若被申诉方依照章节 5(b)(iv)选择争议由三人陪审团裁决,而不是由申诉方选择的一人陪审团裁决时,被申诉方应向服务提供方支付三人陪审团固定费用的一半。见章节 5(c)。在其他情况下,申诉方应承担服务提供方的所有费用,除非如章节 19(d)的规定。在指定陪审团之后,服务提供方应按照服务提供方补充条例的规定把初始费用的一部分,如果有的话,退还给申诉方。
(b) 服务提供方只有依据章节 19(a)从申诉方收到初始费用之后,才会对申诉采取行动。
(c) 如果服务提供方在收到申诉书后十(10)天内没有收到应支付的费用,申诉书应视为被撤回,行政诉讼终止。
(d)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如需进行直接听证,经过诉讼方和陪审团同意认可,服务提供方可要求诉讼方支付附加费用。
20.免除责任
除非存在有意的不当行为,否则服务提供方或陪审员将不对诉讼方就依照条例规定进行的任何行政诉讼中的行为或疏忽负责。
21.修正
向服务提供方递交申诉书时有效的条例版本可应用到由此开始的行政诉讼中。本条例未经ICANN的明确书面批准不得进行修正。
                (c) 2000 互联网名称和号码分配协会。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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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02-3-7 12:03:27 | 只看该作者

国际域名规则条例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___  [转贴]
     *******************************************************************************
政策采用: 1999年08月26日          实施文件核准: 1999年10月24日
注:
1.这项政策目前正在实行中。有关实施细则可查看
                        http://www.icann.org/udrp/udrp-schedule.htm
2.所有经授权认可的为.com、.net、和 .org.结尾的域名而设的域名注册机构都已采用这项政策。它也已被某些国家代码最高层域(例如.nu, .tv, .ws)采用。
3.这项政策用于注册机构(或在国家代码最高层域的情况下的其他注册权力机构)及其客户(域名持有方或注册方)之间。因此,政策中使用“我方”和“我方的”来代指北京信海科技发展公司(paycenter.com.cn),使用“你方”和“你方的”来代指域名持有者。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1999年10月24日由 ICANN 批准认可)
1.目的:
    这项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已被“互联网名称和号码分配协会”(ICANN)采用,被引用插入你方的注册协议中,并阐明了你方与除了我方(注册机构)之外的任何方之间就注册和你方注册的互联网域名的使用发生争议的相关条款。依据 章节 4 的诉讼将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条例(“诉讼条例”),以及管理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方的个别补充条例进行处理。条例可查看 www.icann.org/udrp/udrp-rules-24oct99.htm,
2.你方的说明
    通过申请注册一个域名,或者通过要求我方维持或更新一项注册域名,你方由此表示并向我方保证
a 你方在注册协议中的说明是完整而准确的;
b 就你方所知,该域名的注册不会侵犯或者损害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c 你方不会用注册域名作非法用途;以及
d 你方不会有意使用该域名违反任何现行的法律或规定。你方应负责决定你方的注册域名是否侵犯或损害其他方的权利。
3.取消、转让及变更
    我方将在下述情况下取消、转让或者变更注册域名:
a. 依照章节 8的规定,我方收到你方或你方授权的代理机构发出的如此要求的书面或适当的电子形式说明;
b. 我方收到由具备有效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法庭发出的如此要求的命令;以及/或
c. 我方收到管理陪审团在行政诉讼中如此要求的决议,你方为诉讼中的一方,并且诉讼依据这项政策或更新版的ICANN 采用的政策进行实施。(参见以下 章节 4(i) 和 (k) )
    我方也可以根据你方的注册协议条例或其他法律要求对注册域名进行取消、转让或者变更。

4.强制行政诉讼
    本章节列出了你方需要服从强制行政诉讼的争议类型。这类诉讼将由www.icann.org/udrp/approved-providers.htm 中列出的管理争议解决方案的服务提供机构之一进行实施。(即 "服务提供方").
a. 适用的争议. 假如第三方(即“申诉方”)依据诉讼条例向适当的服务提供机构提出下列声明,你方服需要服从强制行政诉讼
(i) 你方的域名和申诉方拥有的商标或服务标志相同或者易混淆地类似;并且
(ii) 你方不拥有对该域名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并且
(iii) 你方的域名已经注册并正被恶意使用。
申诉方必须在行政诉讼中证明以上三项情况均存在。
b. 注册和恶意使用的证据 为证明 章节 4(a)(iii),如果下列特别但不仅限的情况被陪审团发现存在,可作为证明域名注册和恶意使用的证据:
(i) 情况表明你方已经注册或取得域名,主要目的是以超出你方有记录的与域名直接相关的付现成本的受益回报价值出售、租借或转让该注册域名给申诉方,即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拥有者,或申诉方的竞争对手;或
(ii) 你方已经注册了域名,目的为不让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拥有者得到与商标对应的域名;或
(iii) 你方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干扰竞争对手的生意;或
(iv) 通过使用该域名来造成与竞争对手商标类似的混淆,如你方网站或网址或你方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资源、赞助,联系或批注,你方有意地企图为了商业利润吸引互联网用户到你方的网站或其他在线网址。
c. 如何回应申诉方并阐述你方对域名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接到申诉后你方应参照诉讼条例的章节 5 以决定如何准备你方的回应。如果根据陪审团对所有提交的证据的评估,发现下列任何特别但不仅限的情况被证实,就章节 4(a)(ii) 可证明你方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接到相关争议的通知之前,为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使用或有证明地准备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对应的名称;或
(ii) 即使你方没有取得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所有权,你方(作为个人,商务公司或其他组织)一直以该域名广为人知;或
(iii) 你方合法而非商业性地合理使用该域名,并非为了商业利润而误导或转移消费客户,或有损引起争议的商标或服务标志。
d. 选择服务提供方 申诉方可从ICANN认可的服务提供方列表中进行挑选,向其提交申诉。除了章节 4(f) 中描述的“统一处理”情况之外,被选的服务提供方将管理该项诉讼。
e. 诉讼的提起、步骤和管理陪审团的指定 诉讼条例阐明了诉讼的提起、实施和指定将裁决争议的陪审团(即“管理陪审团”)的步骤。
f. 统一处理 假如你方和申诉方有多重的争议,你和申诉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要求由一个管理陪审团统一解决争议。这项申请应向指定的第一个审理双方未决争议的陪审团提交。假如被合并处理的争议依据这项政策或更新版的ICANN 采用的政策进行管理,陪审团可以全权统一处理任何或所有的争议。
g. 费用 由管理陪审团裁决依照本政策实施的情况下,所有服务提供方收取的费用均由申诉方支付。除非如诉讼条例的章节 5(b)(iv)所述,你方选择将陪审团的陪审员从一个增加到三个,这种情况下所有的费用将由你方和申诉方平均分摊。
h. 我方在行政诉讼中的立场 我方没有,也不会参与任何管理陪审团进行的诉讼的管理或实施。另外,我方将不对管理陪审团提交的任何决议的结果负责。
i. 补偿 提交管理陪审团执行诉讼的申诉方可以得到的补偿仅限于要求取消你方的域名或将你方的注册域名转让给申诉方。
j. 通告和公布 服务提供方应向我方通报管理陪审团关于你方在我方注册的域名的所有决议。依照本政策作出的的决议将全文公布在互联网上,除非管理陪审团决定在特例中拟定其部分的决议。
k. 法庭诉讼的可能性. 章节 4 中阐述的强制行政诉讼要求不会阻止你或申诉方,在这样的强制行政诉讼开始之前或诉讼结束之后,向具备有效管辖权的法庭递交争议以取得独立的决议。如果管理陪审团决定你方的注册域名应该被取消或转让,在适当的服务提供方通知我方管理陪审团的决议以后和执行该决议之前,我方将等候 十(10)个工作日(视我方主要办公地点而定)。然后我方将执行该决议,除非在十(10)个工作日期间收到你方的正式文件(例如有法庭办事员盖章的申诉书的副本)表明你方已向管辖区域的司法部门提出对申诉方的诉讼,这依据的是诉讼条例的章节 3(b)(xiii) 。(一般地管辖区域指的是我方主要办公地点或你方在我方的WHOIS数据库中出现的地址。详细情况见诉讼条例的 章节s 1 和3(b)(xiii)。) 如果我方在十(10)个工作日内收到这样的文件,我方将不会执行管理陪审团的决议,并且我方在收到(i) 令我方满意的解决双方问题的证据; (ii) 令我方满意证明你方的诉讼案已被驳回或撤回的证据;或 (iii) 由该法庭发出的指令说明驳回你方的诉讼或指令你方不具有继续使用你方的域名的权利;之前不会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5.所有其它的争议和诉讼
    你方和除我方之外的任何方对于不适用于强制行政诉讼规定章节 4内容的有关你方注册域名的其他所有争议,应由你方和另一方通过任何可行的法庭,仲裁或其他诉讼方法解决。

6.我方在争议中的立场
    我方不会以任何形式参与你方和除我方之外的任意一方对你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所产生的任何争议。你方不应称我方或将我方当作是该诉讼中的一方。假如我方被称为该诉讼中的一方,我方保留采取适当保护措施,以及采取必要的自我防御的权利。

7.保持现状
    除了在上面章节 3中的情况,我方不会根据本政策取消、转让、启用、停用任何域名或修改任何注册域名的状态。

8.争议过程中的转让
a. 转让域名给新的持有人 在下列情况下,你方不可以转让你方的注册域名给别的持有人 (i) 依照章节 4 提起的未决行政诉讼期间或诉讼结束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期间(见我方主要办公地点);或 (ii) 由于你方的域名而提起的的未决的法庭诉讼或仲裁期间,除非接受注册域名转让的一方书面同意服从法庭或仲裁人的决议。我方保留由于违反本子章节条款而取消将注册域名转让给别的持有人的权利。
b. 转换注册机构 在依照章节 4 提起的未决行政诉讼期间或诉讼结束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期间(见我方主要办公地点),你方不可以转换你方的注册域名到其他的注册机构。假如你方从我方注册的域名继续服从根据本政策条款发起的针对你方的诉讼,在未决的法庭或仲裁活动期间,你方可以转换你方的注册域名到其他的注册机构。如果在法庭或仲裁活动的未决期间,你方将域名转换到我方,该争议应继续服从注册域名转出的注册机构的域名争议政策。
9. 政策修正
    我方保留在得到ICANN允许的情况下,在任何时间修改本政策的权力。我方会在政策生效至少三十(30)天之前在网站上公布修正的政策。除非在向服务提供方提交申诉时已经调用本政策,那么调用时的政策的版本可适用至争议结束,否则所有的政策修正将会应用在你方任何的注册域名争议中,不论争议的发生是在我方修正生效日之前,之中,还是之后。假如你方反对本政策中的某一项修正,你方唯一的方法是取消与我们的域名注册,但你方不能得到已支付给我方的任何费用的退款。修正的政策在你方取消域名注册之前仍适用于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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